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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市场监管局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9-07-25 16:27 来源: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市场监管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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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证明用途

证明内容

开具单位

设定依据

取消后的
办理方式

 

1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备案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提供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部分取消。取消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通过信息共享解决。

 

2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备案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部分取消。取消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通过信息共享解决。

 

3

合伙企业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人提供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直接取消

 

4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及清算人成员名单及清算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

部分取消。取消清算人成员身份证件,通过信息共享解决。

 

5

公司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直接取消

 

6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内部查证获取相关信息。

 

7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备案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直接取消

 

8

 

公司营业执照

申请人提供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内部查证获取相关信息。

 

9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直接取消

 

10

 

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申请人提供

取消,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解决

 

11

 

所有董事、经理、监事信息

申请人提供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解决。

 

12

 

公司营业执照

申请人提供

取消。通过内部查证获取相关信息。

 

13

非公司法人改变主管部门,未涉及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备案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直接取消

 

14

 

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提供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解决。

 

15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申请人提供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解决。

 

16

 

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申请人提供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解决。

 

17

小餐饮备案

 

2经营者身份证明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核发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消〔2017〕53号)第十四条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解决。

 

18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委托办理需要)

申请人自备

部分取消。取消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通过信息共享解决。

 

19

 

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证明

申请人自备

取消

 

20

 

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

申请人自备

部分取消:房产证明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经营地址与执照上登记地址一致时可不提供;

 

21

 

营业执照

市监部门核发

取消

 

22

小摊贩备案

 

2.经营者身份证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核发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流〔2017〕52号)第十一条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解决。

 

23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备案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自备

部分取消。取消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通过信息共享解决。

 

24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管理员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他人申报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

申请人自备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27号)第八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省级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部分取消。取消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通过信息共享解决。

 

25

 

4.营业执照

市监部门核发

取消。通过内部查证获取相关信息。

 

26

 

8.企业食品交易安全承诺书

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电子表单,申请人下载填写

取消,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解决

 

27

药品生产企业关键生产条件变更备案

 

9.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申请人自备

《安徽省药品生产许可备案管理办法》(皖食药监药化生〔2014〕12号)附件8

取消,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解决

 

28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

 

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提供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部分取消,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29

小摊贩备案变更

 

2.食品经营者身份证明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核发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流〔2017〕52号)第十四条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解决。

 

30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申请人自备

取消:日常监管过程中查验。

 

31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委托办理需要)

申请人自备

部分取消。取消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通过信息共享解决。

 

32

小餐饮备案变更

 

2.经营者身份证明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核发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消〔2017〕53号)第十九条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解决。

 

33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申请人自备

取消:日常监管过程中查验。

 

34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委托办理需要)

申请人自备

部分取消。取消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通过信息共享解决。

 

35

 

5.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证明

申请人自备

取消

 

36

 

6.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

申请人自备

部分取消:房产证明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经营地址与执照上登记地址一致时可不提供;

 

37

 

7.营业执照

市监部门核发

取消

 

38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变更

 

2.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备案信息变更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清晰并加盖印章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解决。

 

39

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核准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提供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解决。

 

40

小摊贩备案延续

 

2.食品经营者身份证明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核发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流〔2017〕52号)第十五条

取消,在实现信息共享可以查验后,申请人无需提供。

 

41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申请人自备

取消:日常监管过程中查验。

 

42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委托办理需要)

申请人自备

部分取消。取消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通过信息共享解决。

 

43

小餐饮备案延续

 

2.经营者身份证明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核发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消〔2017〕53号)第二十条

取消

 

44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申请人自备

取消:日常监管过程中查验。

 

45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委托办理需要)

申请人自备

部分取消。取消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通过信息共享解决。

 

46

 

5.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证明

申请人自备

取消

 

47

 

6. 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

申请人自备

部分取消:房产证明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经营地址与执照上登记地址一致时可不提供;

 

48

 

7.营业执照

市监部门核发

取消

 

49

 

8.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清单、布局简图

申请人自备

取消

 

50

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注销

 

2..经营者身份证明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核发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消〔2017〕53号)第二十三条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解决。

 

51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委托办理需要)

申请人自备

部分取消。取消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通过信息共享解决。

 

52

小摊贩信息公示卡注销

 

2.食品经营者身份证明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核发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流〔2017〕52号)第十七条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解决。

 

53

 

3.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委托办理需要)

申请人自备

部分取消。取消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通过信息共享解决。

 

54

安徽名牌产品申报材料转报(取消)

 

安徽名牌申请书

申请人自编(省市场监管局官网可下载格式文本)

《安徽名牌评定管理办法》(皖政办〔2017〕99号)

取消

已经停止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名牌
评选认定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质[2018]208号)。

55

 

HACCP(或ISO22000)认证证书

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签发。可登陆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查询平台查证。

取消

56

 

产品(或服务)执行标准文本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由国家或省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发布;企业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

取消

57

 

近3年申报产品检测报告

取得CMA认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签发。

取消

58

 

前三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由取得省级财政部门颁发执业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取消

59

 

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申请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不特定的第三方机构编制

取消

60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签发

取消

61

 

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

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或市监行政等部门签发

取消

62

 

注册商标证书

市监总局商标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签发

取消

63

 

生产许可证证书

市场监管总局或省、市市场监管局签发

取消

64

 

特种设备制造(或设计、安装、修理)许可证证书

市场监管总局或省、市市场监管局签发

取消

65

 

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证书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局签发

取消

66

 

特种行业许可证

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签发

取消

67

 

GMP(或GSP)认证证书

省级市场监管局签发

取消

68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签发。可登陆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查询平台查证

取消

69

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多证合一”换证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提供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直接取消

 

70

企业营业执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换证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一)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二)有序做好“五证合一”改革的过渡衔接工作。“五证合一”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改革相同。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直接取消

 

71

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直接取消

 

72

企业注册基本信息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提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解决。

 

73

企业质量技术方面守法状况证明出具

 

经办人身份证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供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皖政办传〔2015〕137号)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解决。

 

74

 

营业执照

市监机关

取消;上级本门公布取消

 

75

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遗失补领

 

公开作废声明

申请人提供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取消,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解决

 

76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提供

部分取消。取消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通过信息共享解决。

 

77

省级以上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报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请表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方网站标准化处子网页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

部分取消,受托人身份证明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78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实转报

 

已获批使用专用标志的使用人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商标信息的佐证材料

市监部门

关于加强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质检科函[2015]134号)第二章第一节指出:已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产地生产者,其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企业法人代表、商标等发生变化的,生产者应在变化后6个月内,向当地质检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按照专用标志审核批准程序办理变更事宜。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内部查证获取相关信息。

 

79

 

营业执照副本

市监部门

工作程序要求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内部查证获取相关信息。

 

80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2.刊登的遗失声明(在媒介上刊登的遗失声明,注明单位名称和许可证号)

申请人自备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五条

取消,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解决

 

81

 

3.申请人的身份证;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申请人自备

部分取消。取消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通过信息共享解决。

 

82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遗失补(换)发

 

遗失公告

申请人提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取消,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解决

 

83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提供

部分取消。取消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通过信息共享解决。

 

84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

申请人自备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生〔2017〕54号)第三十五条

取消,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解决

 

85

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损坏补领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3.市场监管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直接取消

 

86

 

刊登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

申请人提供

取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公示即可

 

87

企业注册基本信息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提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解决。

 

88

市级诚信企业评选推荐

 

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各类行政许可的复印件

申请单位提供

《安徽省诚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取消。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89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

直接取消

 

90

 

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解决。

 

91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

部分取消(取消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身份证件,通过信息共享解决)

 

92

 

住所使用证明

申请人提供

取消;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监管部门事后实地查证

 

9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取消:审批部门内部查证获取相关信息。

 

94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相关部门提供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95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相关部门提供

取消。在实现信息共享可以查验后,申请人无需提供。

 

96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直接取消

 

9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

在实现信息共享可以查验后,申请人无需提供。

 

98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提供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99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

部分取消(取消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通过信息共享解决)

 

100

 

住所使用证明

申请人提供

取消;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监管部门事后实地查证

 

101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相关部门提供

取消。在实现信息共享可以查验后,申请人无需提供。

 

10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登记机关提供

取消,审批部门内部查证。

 

103

 

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相关部门提供

在实现信息共享可以查验后,申请人无需提供。

 

104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投资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提供

《个人独资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九条

直接取消

 

105

 

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申请人提供

直接取消

 

106

 

企业住所证明。

申请人提供

取消,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事后实地查证。

 

107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申请人提供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

部分取消。取消身份证件复印件,通过信息共享解决。

 

108

 

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人提供

部分取消。取消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通过信息共享解决。上级部门已公布取消。

 

109

 

法定批准文件

申请人提供

取消

 

110

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直接取消

 

111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主管部门提供

直接取消

 

112

 

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提供

在实现信息共享可以查验后,申请人无需提供。

 

113

 

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申请人提供

取消。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事后实地查证。

 

114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相关部门提供

在实现信息共享可以查验后,申请人无需提供。

 

11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相关部门提供

直接取消

 

116

 

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相关部门提供

直接取消

 

117

广告发布登记

 

相关媒体批准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

新闻出版广电局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118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市监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或民政厅(局)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119

 

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

编办文件或申请人自编;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120

 

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

申请人自编;

取消。

 

121

 

场所使用证明

房产管理部门颁发或申请人自编

取消。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事后实地查证。

 

122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提供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123

 

经营场所证明;

申请人提供

取消。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事后实地查证。

 

124

 

批准文件

申请人提供

取消

 

125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营业执照

注册地市监质检部门签发,申请人提供

《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取消

 

126

 

申请人的身份证;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申请人自编

部分取消。取消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通过信息共享解决。

 

127

 

经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事前审查的图纸设计(适用新建、改扩建学校食堂;鼓励其他申办者申报。)

申请人自编

取消

 

128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申请人提供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直接取消

 

129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提供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130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

部分取消。取消委派代表的身份证件,通过信息共享解决。

 

131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申请人提供

取消。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事后实地查证。

 

13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人提供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内部查证获取相关信息。

 

133

 

前置批准文件

申请人提供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134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申请人提供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直接取消

 

135

 

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人提供

取消,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事后实地查证。

 

136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人提供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137

 

前置批准文件

申请人提供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138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名称登记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

直接取消

 

139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相关部门提供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140

 

涉及企业章程内容变动的,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

申请人提供

直接取消

 

141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前置批准文件

申请人提供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142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申请人提供

直接取消

 

143

 

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

部分取消(取消投资人份证件,通过信息共享解决)

 

144

 

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

申请人提供

取消,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事后实地查证。

 

145

 

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的,提交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变更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146

 

变更经营范围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147

分公司设立登记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直接取消

 

148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人提供

取消。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事后实地查证。

 

149

 

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

直接取消

 

150

 

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有关部门提供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15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相关部门提供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152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

 

营业执照

注册地市监质检部门签发,申请人提供

《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取消

 

153

 

如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申请人应提供未发生变化的声明。

申请人自编

取消,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解决

 

154

 

日常监管部门所提供的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确认证明及未因违法行为正被查处证明

监管部门出具、申请人提供

取消:日常监管过程中查验。

 

155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人提供

《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部分取消。取消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通过信息共享解决。

 

156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申请人提供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

取消。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事后实地查证

 

157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提供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158

公司变更名称登记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直接取消

 

159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上级部门已公布取消。

 

160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取消。审批部门内部查证获取相关信息。

 

161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直接取消

 

162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人提供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营业执照;

(五)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部分取消。取消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通过信息共享解决。上级部门已公布取消。

 

163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前置批准文件

申请人提供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

直接取消

 

164

营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直接取消

 

16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相关部门提供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166

 

所属法人名称变更证明

申请人提供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167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营业执照

注册地市监质检部门签发,申请人提供

《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取消

 

168

 

企业名称或地址名称变更的需提供市监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企业或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申请人自编

取消

 

16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应提交任命文件。

申请人自编

取消

 

170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自编

部分取消。取消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通过信息共享解决。

 

171

 

日常监管部门所提供单位未因违法行为正被查处证明

监管部门出具、申请人提供

取消

 

172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自编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部分取消。取消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通过信息共享解决。

 

173

 

经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事前审查的图纸设计。(适用新建、改扩建学校食堂;鼓励其他申办者申报。)

申请人自编

取消

 

174

分公司变更名称登记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直接取消

 

17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上级部门已公布取消。

 

176

 

因总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总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总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变更后总公司公司《营业执照》

申请人提供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上级部门已公布取消。

 

177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住所登记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直接取消

 

178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相关部门提供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上级部门已公布取消。

 

179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申请人提供

取消。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事后实地查证。

 

180

 

涉及企业章程内容变动的,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

申请人提供

直接取消

 

181

公司变更住所登记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直接取消

 

182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上级部门已公布取消。

 

183

 

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

申请人提供

取消。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监管部门事后实地查证

 

184

营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直接取消

 

18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相关部门提供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上级部门已公布取消。

 

186

 

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申请人提供

取消。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事后实地查证

 

187

分公司变更住所登记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章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直接取消

 

188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上级部门已公布取消。

 

189

 

变更后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人提供

取消。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事后实地查证。

 

190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直接取消

 

19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相关部门提供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上级部门已公布取消。

 

192

 

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

部分取消。(取消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通过信息共享解决。

 

193

 

涉及企业章程内容变动的,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

申请人提供

直接取消

 

194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直接取消

 

19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相关部门提供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上级部门已公布取消。

 

196

 

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主管部门提供

直接取消

 

197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直接取消

 

198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199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注册资金登记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直接取消

 

200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相关部门提供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上级部门已公布取消。

 

201

 

涉及企业章程内容变动的,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

申请人提供

直接取消

 

202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登记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章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直接取消

 

203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上级部门已公布取消。

 

204

 

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

直接取消

 

205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登记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直接取消

 

20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上级部门已公布取消。

 

207

营业单位变更注册资金登记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直接取消

 

208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相关部门提供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上级部门已公布取消。

 

209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经营范围登记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直接取消

 

210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相关部门提供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上级部门已公布取消。

 

211

 

涉及企业章程内容变动的,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

申请人提供

直接取消

 

212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登记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直接取消

 

213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上级部门已公布取消。

 

214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登记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九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直接取消

 

21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上级部门已公布取消。

 

216

 

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上级部门已公布取消。

 

217

营业单位变更经营范围登记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直接取消

 

218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相关部门提供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上级部门已公布取消。

 

219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经营期限登记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

直接取消

 

220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相关部门提供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上级部门已公布取消。

 

221

 

涉及企业章程内容变动的,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

申请人提供

直接取消

 

222

公司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登记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直接取消

 

223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上级部门已公布取消。

 

224

 

股东名称变更证明

申请人提供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上级部门已公布取消。

 

225

公司变更股东登记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直接取消

 

22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上级部门已公布取消。

 

227

 

股权转让协议;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

部分取消。(取消新股东的身份证件,通过信息共享解决。

 

228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经济性质登记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直接取消

 

229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相关部门提供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上级部门已公布取消。

 

230

 

涉及企业章程内容变动的,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

申请人提供

直接取消

 

231

公司注销登记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直接取消

 

232

 

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

申请人提供

直接取消

 

23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提供

直接取消

 

234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八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直接取消

 

23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相关部门提供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236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税务机关提供

直接取消

 

237

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直接取消

 

238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税务机关提供

直接取消

 

239

 

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提供

直接取消

 

240

分公司注销登记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直接取消

 

241

 

证明文件

申请人提供

直接取消

 

242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如计量检定员证书或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或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

各级计量行政部门和人社部门核发,申请人提供

《计量标准考核》JJF1033-2016

取消。审批部门内部查证。

 

243

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设立登记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授权委托书由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身份证件由申请人提供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直接取消

 

244

 

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内部查证获取相关信息。

 

245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提供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内部查证获取相关信息。

 

246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提供

直接取消

 

247

动产抵押登记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抵押人、抵押权人或委托人提供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四条 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取消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248

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变更登记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由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九条: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直接取消

 

249

 

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250

 

属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加盖公司印章的更改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内部查证获取相关信息。

 

251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申请人提供

直接取消

 

252

动产抵押登记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抵押人、抵押权人或委托人提供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六条 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需要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取消,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253

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注销登记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由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身份证件由申请人提供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直接取消

 

254

动产抵押登记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抵押人、抵押权人或委托人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七条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下,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取消。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255

动产抵押登记撤销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十二条 经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对相关的动产抵押登记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动产抵押登记变更或者撤销后,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原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

取消

 

256

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撤销登记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授权委托书由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身份证件由申请人提供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直接取消

 

257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9年第93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10号修改)第四十三条: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名称争议时,应当向核准他人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三)举证材料;(四)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

直接取消

 

258

 

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申请人提供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259

企业集团修改章程备案(取消)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章程备案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领取)

工商总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直接取消,上级部门已公布取消

 

260

 

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领取)

直接取消,上级部门已公布取消

 

261

 

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

申请人提供

直接取消,上级部门已公布取消

 

262

 

《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

直接取消,上级部门已公布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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