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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证明内容 |
开具单位 |
设定依据 |
1 |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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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提供 |
《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三条 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将合同样本在制定后30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房屋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 (二)物业管理、住宅装修装饰合同; (三)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合同; (四)旅游、医疗合同; (五)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 (六)消费贷款、人身财产保险合同; (七)运输合同; (八)拍卖、典当合同; (九)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其他合同。 备案的合同样本,提供方需要变更格式条款内容的,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合同样本重新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已备案的含格式条款的合同样本,应在其明显位置加注已备案标记。 |
2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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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应当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3 |
涉及企业名称限用规则的,申请人还需提供证明或者授权文件 |
申请人提供 |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六条: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3.国家工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材料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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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评选 |
|
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推荐表 |
申请人提供 |
省工商局《安徽省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评选管理办法》(市监市字[2010]174号) |
5 |
停用或重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备案 |
|
制建标单位应填写《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请表》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网站下载 |
《计量标准考核》JJF1033-2016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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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
《计量标准考核》JJF1033-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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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备案 |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 |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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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名册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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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备案 |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
登记机关 |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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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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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合伙企业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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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 |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12 |
公司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 |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市场监管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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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会决议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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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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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相关部门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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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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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市场监管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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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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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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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市场监管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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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动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决议、决定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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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非公司法人改变主管部门,未涉及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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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市场监管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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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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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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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年第36号)第五条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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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备案凭证 |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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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制作检定印、证备案 |
|
计量检定机构证明材料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或审批机关批准的事业单位 |
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1987]量局法字第231号发布),第二条 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执行检定任务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有关技术机构执行规定的检定任务,出具检定证或加盖检定印,均须遵守本办法。 |
25 |
小餐饮备案 |
|
1.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申请表 |
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电子表单,申请人下载填写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消〔2017〕53号)第十四条 |
26 |
|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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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
8.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清单、布局简图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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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小摊贩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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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申请书 |
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电子表单,申请人下载填写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流〔2017〕52号)第十一条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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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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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 |
|
1.《安徽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备案申请书》 |
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电子表单,申请人下载填写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27号)第八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
31 |
|
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网站备案号 |
通信主管部门核发 |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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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网络平台公布的位置截图、网站页面截图、网址、域名、IP地址等; |
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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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
6.组织机构图及管理制度目录及文件(包括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项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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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
7.数据备份、故障恢复、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可靠性与安全性的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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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药品生产企业关键生产条件变更备案 |
|
1.药品生产企业关键生产条件变更备案表 |
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电子表单,申请人下载填写 |
《安徽省药品生产许可备案管理办法》(皖食药监药化生〔2014〕12号)附件8 |
36 |
|
2.变化前和变化后设备平面布置图 |
申请人自备 |
||
37 |
|
3.变化前和变化后工艺平面布局图 |
申请人自备 |
||
38 |
|
4.变化前和变化后仓库平面布置图 |
申请人自备 |
||
39 |
|
5.再验证合格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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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
6.符合消防要求证明文件 |
公安消防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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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
7.符合环保要求证明文件 |
环保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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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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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洁净室(区)性能检测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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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 |
|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 |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
44 |
小摊贩备案变更 |
|
1.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申请书 |
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电子表单,申请人下载填写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流〔2017〕52号)第十四条 |
45 |
|
5.原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
||
46 |
小餐饮备案变更 |
|
1.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申请表 |
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电子表单,申请人下载填写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消〔2017〕53号)第十九条 |
47 |
|
8.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清单、布局简图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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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
9.原小餐饮信息公示卡 |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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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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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备案申请书》 |
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电子表单,申请人下载填写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食药监办秘〔2017〕566号) |
50 |
|
3.安徽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备案凭证 |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食药监办秘〔2017〕5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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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核准 |
|
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 |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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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证明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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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 |
|
涉及企业名称限用规则的,申请人还需提供证明或者授权文件 |
申请人提供 |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六条: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3.国家工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材料规范》 |
54 |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申请人提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
55 |
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或生产负责人变更备案 |
|
1. 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或生产负责人变更备案表 |
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电子表单,申请人下载填写 |
《安徽省药品生产许可备案管理办法》(皖食药监药化生〔2014〕12号)附件9 |
56 |
|
2.新任人员学历证书及职称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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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小摊贩备案延续 |
|
1.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申请书 |
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电子表单,申请人下载填写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流〔2017〕52号)第十五条 |
58 |
|
5.原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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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注销 |
|
1.《安徽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备案申请书》 |
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电子表单,申请人下载填写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食药监办秘〔2017〕566号) |
60 |
|
2.安徽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备案凭证 |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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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备案 |
|
1.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备案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电子表单由市场监管部门上传,申请人下载使用) |
《安徽省药品生产许可备案管理办法》(皖食药监药化生〔2014〕12号)附件10 |
62 |
|
2.委托检验协议书 |
申请人自备 |
||
63 |
|
3.受托单位资质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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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小餐饮备案延续 |
|
1.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申请表 |
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电子表单,申请人下载填写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消〔2017〕53号)第二十条 |
65 |
|
9.原小餐饮信息公示卡 |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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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注销 |
|
1.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注销申请表 |
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电子表单,申请人下载填写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消〔2017〕53号)第二十三条 |
67 |
|
3.需要注销的小餐饮信息公示卡 |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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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小摊贩信息公示卡注销 |
|
1.安徽省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注销申请书 |
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电子表单,申请人下载填写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流〔2017〕52号)第十七条 |
69 |
|
4.原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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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及咨询受理 |
|
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 |
申请人自编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1号)第十一条 |
71 |
消费者诉讼支持服务 |
|
消保委支持诉讼服务申请书 |
消费者提供 |
(一)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投诉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与经营者协商的情况。 (三)有关证据。消费者要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消保委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 (四)明确、具体的诉求。对投诉要件缺乏和情况不明的投诉,消保委及时通知投诉方,待补齐所需材料后再受理。 |
72 |
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多证合一”换证 |
|
换照申请表 |
登记机关提供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文件。 |
73 |
企业营业执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换证 |
|
增(减)、补、换发营业执照/登记证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一)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二)有序做好“五证合一”改革的过渡衔接工作。“五证合一”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改革相同。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
74 |
|
企业营业执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
申请人提供 |
||
75 |
|
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副本 |
申请人提供 |
||
76 |
|
税务登记证 |
申请人提供 |
||
77 |
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 |
|
申请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 |
市场监管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78 |
|
营业执照副本 |
申请人提供 |
||
79 |
产品质量委托检验 |
|
委托检验协议书 |
检验机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规定签订委托检验协议书 |
80 |
企业质量技术方面守法状况证明出具 |
|
企业申请 |
申请人自编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供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皖政办传〔2015〕137号) |
81 |
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遗失补领 |
|
《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补换申请表》 |
登记机关 |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82 |
省级以上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报 |
|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任务书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标准化处子网页 |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 |
83 |
12365热线质量申诉受理 |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 |
84 |
2A级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申报 |
|
《安徽省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申报表》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官网标准化处子网页 |
《安徽省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工作实施细则》 |
85 |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实转报 |
|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
市场监管总局 |
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
86 |
|
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 |
市场监管总局 |
2009年质检总局印发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 |
|
87 |
|
产品产地证明 |
产地政府主管部门 |
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
|
88 |
|
近期产品检测报告 |
检验检测机构 |
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
|
89 |
|
产品的安徽省地方标准 |
省市场监管局 |
2011年质检总局印发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 |
|
90 |
|
地理标志产品管理规范 |
产地人民政府 |
2011年质检总局印发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 |
|
91 |
|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准使用企业信息变更汇总表 |
自编 |
关于加强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质检科函[2015]134号)第二章第一节指出:已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产地生产者,其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企业法人代表、商标等发生变化的,生产者应在变化后6个月内,向当地质检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按照专用标志审核批准程序办理变更事宜。 |
|
92 |
国家级或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申报 |
|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申请表》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方网站标准化处子网站 |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质监系统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
93 |
|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方网站标准化处子网站 |
||
94 |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
|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换)发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五条 |
95 |
|
4.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
||
96 |
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受理 |
|
无 |
无 |
无 |
97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遗失补(换)发 |
|
《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 |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98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
|
1.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补办申请 |
申请人自备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生〔2017〕54号)第三十五条 |
99 |
|
3.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
||
100 |
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损坏补领 |
|
补领申请报告 |
申请人提供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3.市场监管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101 |
|
公函 |
申请人提供 |
||
102 |
|
立案证明 |
申请人提供 |
||
103 |
|
律师证件 |
申请人提供 |
||
104 |
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服务 |
|
检定、校准委托单 |
对应检定、校准机构提供 |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
105 |
市级诚信企业评选推荐 |
|
近期商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
申请单位提供 |
《安徽省诚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106 |
|
年度诚信建设工作报告 |
|||
107 |
|
近2年企业组织或参见的 |
|||
108 |
|
近2年企业及法人代表所获得 |
|||
109 |
|
认定单位需要提交的其 |
|||
110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 |
111 |
|
公司章程 |
申请人提供 |
||
112 |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
|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113 |
|
企业法人组织章程 |
申请人提供 |
||
114 |
|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
主管部门提供 |
||
115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个人独资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九条 |
116 |
|
前置批准文件 |
申请人提供 |
||
117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
|
申请人签署的开业登记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 |
118 |
|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其他合法发证机关 |
||
119 |
|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
申请人提供 |
||
120 |
|
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
申请人提供 |
||
121 |
|
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
申请人提供 |
||
122 |
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
|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123 |
|
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
主管部门提供 |
||
124 |
广告发布登记 |
|
《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 |
申请人自编;(样表由市监部门提供)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
125 |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
|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 |
126 |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
申请人自编 |
《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127 |
|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
申请人自编 |
||
128 |
|
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目录 |
申请人自编 |
||
129 |
|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
申请人自编 |
||
130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131 |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
申请人提供 |
||
132 |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
申请人提供 |
||
133 |
广告发布变更登记 |
|
《广告发布变更登记申请表》 |
申请人自编(样表由市监部门提供); |
|
134 |
|
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 |
申请人提供 |
|
|
135 |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
|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136 |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
申请人提供 |
||
137 |
|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
申请人提供 |
||
138 |
|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
申请人提供 |
||
139 |
|
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
申请人提供 |
||
140 |
|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
申请人提供 |
||
141 |
|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
申请人提供 |
||
142 |
|
涉及换照的且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申请人提供 |
||
143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名称登记 |
|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 |
144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
申请人提供 |
||
145 |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
|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 |
146 |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 |
申请人提供 |
||
147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
《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
148 |
|
公司章程 |
申请人提供 |
||
149 |
|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申请人提供 |
||
150 |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 |
|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
申请人自编 |
《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151 |
|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
申请人自编 |
||
152 |
|
经营条件发生变化说明并附改变的资料。 |
申请人自编 |
||
153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
|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
154 |
|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
申请人提供 |
||
155 |
|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
申请人提供 |
||
156 |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
|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 |
157 |
公司变更名称登记 |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158 |
|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
申请人提供 |
||
159 |
|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
申请人提供 |
||
160 |
|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申请人提供 |
||
161 |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
|
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162 |
|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
申请人提供 |
||
163 |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
申请人提供 |
||
164 |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申请人提供 |
||
165 |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
|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 |
166 |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
申请人提供 |
||
167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
|
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
168 |
|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
申请人提供 |
||
169 |
|
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
申请人提供 |
||
170 |
|
营业执照 |
申请人提供 |
||
171 |
|
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申请人提供 |
||
172 |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
|
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 |
173 |
|
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
申请人提供 |
||
174 |
|
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
申请人提供 |
||
175 |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申请人提供 |
||
176 |
广告发布注销登记 |
|
《广告发布注销登记申请表》 |
申请人自编;(样表由市监部门提供) |
|
177 |
营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 |
|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
178 |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申请人提供 |
||
179 |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
|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
申请人自编 |
《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180 |
|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
食药局部门签发、申请人提供 |
||
181 |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
|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
申请人自编 |
《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182 |
|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
注册地市监质检部门签发,申请人提供 |
||
183 |
分公司变更名称登记 |
|
《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
184 |
|
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申请人提供 |
||
185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住所登记 |
|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
186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
申请人提供 |
||
187 |
公司变更住所登记 |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188 |
|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
申请人提供 |
||
189 |
|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
申请人提供 |
||
190 |
|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申请人提供 |
||
191 |
营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 |
|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
192 |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申请人提供 |
||
193 |
分公司变更住所登记 |
|
《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章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194 |
|
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申请人提供 |
||
195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
|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
196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
申请人提供 |
||
197 |
营业单位变更负责人登记 |
|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
198 |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申请人提供 |
||
199 |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200 |
|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
申请人提供 |
||
201 |
|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
申请人提供 |
||
202 |
|
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申请人提供 |
||
203 |
|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申请人提供 |
||
204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注册资金登记 |
|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
205 |
|
验资报告 |
相关部门提供 |
||
206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
申请人提供 |
||
207 |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登记 |
|
《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章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208 |
|
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申请人提供 |
||
209 |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登记 |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210 |
|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
申请人提供 |
||
211 |
|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
申请人提供 |
||
212 |
|
减资公告及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 |
申请人提供 |
||
213 |
|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申请人提供 |
||
214 |
营业单位变更注册资金登记 |
|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
215 |
|
主管单位出具的资金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
相关部门提供 |
||
216 |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申请人提供 |
||
217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经营范围登记 |
|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
218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
申请人提供 |
||
219 |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登记 |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
220 |
|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
申请人提供 |
||
221 |
|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
申请人提供 |
||
222 |
|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申请人提供 |
||
223 |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登记 |
|
《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九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224 |
|
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申请人提供 |
||
225 |
营业单位变更经营范围登记 |
|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
226 |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申请人提供 |
||
227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经营期限登记 |
|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 |
228 |
|
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 |
主管部门提供 |
||
229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
申请人提供 |
||
230 |
公司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登记 |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231 |
|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
申请人提供 |
||
232 |
|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
申请人提供 |
||
233 |
|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申请人提供 |
|
|
234 |
公司变更股东登记 |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235 |
|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
申请人提供 |
||
236 |
|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
申请人提供 |
||
237 |
|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申请人提供 |
||
238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经济性质登记 |
|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
239 |
|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主管部门变更提交材料 |
相关部门提供 |
||
240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
申请人提供 |
||
241 |
公司注销登记 |
|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242 |
|
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或者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
申请人提供 |
||
243 |
|
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
申请人提供 |
||
244 |
|
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
申请人提供 |
||
245 |
|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申请人提供 |
||
246 |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
|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八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
247 |
|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
相关部门提供 |
||
248 |
|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
相关部门提供 |
||
249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
申请人提供 |
||
250 |
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
|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
251 |
|
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
相关部门提供 |
||
252 |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申请人提供 |
||
253 |
|
公章 |
申请人提供 |
||
254 |
分公司注销登记 |
|
《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
255 |
|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申请人提供 |
||
256 |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 |
|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书 |
市监部门提供 |
《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暂行办法》 |
257 |
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授权 |
|
计量授权申请书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网站下载,申请人提供 |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89年第4号) |
258 |
|
申请授权项目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
各级计量行政部门核发,申请人提供 |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89年第4号) |
|
259 |
|
申请授权项目对应的计量检定员证书或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或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三者具备之一即可) |
各级计量行政部门和人社部门核发,申请人提供 |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989年11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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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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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网站下载,申请人提供 |
《计量标准考核》JJF1033-2016 |
2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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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
申请人自行总结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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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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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 |
计量检定机构核发,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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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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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检定或者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或者校准证书 |
申请人自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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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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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器具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技术资料 |
申请人自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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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
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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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2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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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合同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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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
动产抵押登记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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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书 |
登记机关提供 |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四条 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
268 |
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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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九条: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2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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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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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动产抵押登记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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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 |
市监部门提供 |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六条 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需要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
271 |
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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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272 |
动产抵押登记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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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 |
市监部门提供 |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七条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下,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
273 |
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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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
登记机关提供(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下载)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2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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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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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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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 |
申请人提供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9年第93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10号修改)第四十三条: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名称争议时,应当向核准他人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三)举证材料;(四)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 |
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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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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