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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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局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促进局党组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二、议事范围
三、会议制度
四、议事程序
涉及议题内容的股室必须进行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见。如对议题处理意见有分歧,应将各方意见一并提交党组会议,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提交党组会议讨论。
(1)能由分管领导与有关股室研究解决的一般性事宜。
(2)属局各职能股室职权范围,可由各有关股室协商解决的业务性工作。
(3)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分歧未经充分协商的。
(4)会前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零时动议的。
(5)其他准备不充分的议题。
对需要会议表决的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暂缓作出决定。
五、材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