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评议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评议内容:
(一) 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 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 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制度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四) 公开效果。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 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张贴,供群众评议;
(二) 代表评议。由人事监查员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五条 评议活动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评议情况由组织评议单位汇总,并提出书面意见,向群众反馈。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第八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 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
(二) 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 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
(四) 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发放、结果的公开情况;
(五) 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的公开情况;
(六) 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考核于年底或年初进行。
第十三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 制定考核方案,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 考核通知要提前七天向被考核单位发出;
(三) 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 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并向有关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