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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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依据上级有关政务公开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实行政务公开,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守国家机密;必须实事求是,分步实施;必须坚持政务公开与接受民主监督结合,提高后勤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局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检查督促。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
(一)下列政务活动内容应向社会公开:
1、局领导班子成员的职责分工情况;
2、各股室的职能、职责、权限;
3、局机关的办公地址、业务联系及咨询电话;
4、后勤服务的范围、内容和标准;
5、工作人员办事纪律、行为规范和各种办事制度、廉政制度;
6、 社会和群众普遍关注的其他政务活动内容。
(二)下列政务活动内容,经过一定的程序,应在单位内或视需要在社会一定范围内公开:
l、涉及全局性重要决策的酝酿情况;
2、工作人员受行政奖、惩情况;
3、录用、选拔干部的标准、人选、考核和选拔结果;
4、政府采购项目以及较大财务开支情况;
5、各种基项目的招标以及各种承包情况。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方式
(一)定期公开本局职能、各种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和重大政务活动内容等;
(二) 建立政务公开栏,上墙公开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监督办法和办事结果等内容;
(三)设立意见箱、投诉信箱、举报电话和网上投诉邮箱,扩大群众投诉渠道,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洁公正;
(四)编印政务公开手册和办事指南;免费派发给有关单位和办事群众,方便干部群众办事和监督;
(五)通过召开干部职工大会或以文件、会议纪要、简报等形式公开应在单位内部或视需要在社会一定范围内公开的内容;
(六)不定期召开管理对象、服务对象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监督;
(七)运用新闻媒体报道方式推行政务公开,不定期在县广播电视台、《今日绩溪》等新闻媒体宣传政务公开内容,发布重大政务活动和群众关注的事务;对重要政务活动,可按规定程序邀请新闻单位参加采访并报道。
第七条 下列政务公开,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
(二)明确可以公开但范围要扩大的;
(三)公开后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实行政务公开工作成效显著的股室和个人,予以表扬。
第九条 凡对本办法的规定不执行或者执行流于形式,违反办事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