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电动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依法向社会公开。
单位地址:宣城市经开区水阳江西大道文房四宝大厦10号
附件:宣城市电动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版)
宣城市市场监管局
2024年7月8日
宣城市电动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版)
1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电动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方案实施。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实施能效标识管理的电动机和实施国家强制性认证的电动机。其中实施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电动机包括1000V以下的电压,50Hz三相交流电源供电,额定功率在0.75kW~375kW范围内,极数为2极、4极和6极,单速封闭自扇冷式、N设计、连续工作制的一般用途电动机或一般用途防爆电动机。本方案内容包括产品分类、生产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分类
实施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电动机。
3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电动机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具体产品企业规模划分标准见下表:
企业规模(电动机)
|
大型
|
中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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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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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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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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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且<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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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
注:销售企业不进行规模划分。
4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18613-2020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T 1032-2023 三相异步电动机试验方法
GB/T 14711-2013 中小型旋转电机通用安全要求
GB/T 1971-2021 旋转电机 线端标志与旋转方向
GB/T 755-2019 旋转电机 定额和性能
GB/T 28575-2020 YE3系列(IP55)超高效率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机座号80~355)
GB/T 10069.1-2006 旋转电机噪声测定方法及限值 第1部分:旋转电机噪声测定方法
GB/T 10069.3-2008 旋转电机噪声测定方法及限值 第3部分:噪声限值
JB/T 12628-2016 YBX3系列高效率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 (机座号63~355)
JB/T 13299-2017 YE4系列(IP55)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机座号80~450)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电动机所贴能效标识和铭牌基本信息
5 抽样
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实施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电动机包括1000V以下的电压,50Hz三相交流电源供电,额定功率在0.55kW~3kW范围内,极数为2极、4极和6极,单速封闭自扇冷式、N设计、连续工作制的一般用途电动机或一般用途防爆电动机。
5.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抽查地域为全省范围内,抽查领域为生产领域,拟抽样组数为5组。必须在受检单位成品仓库内或生产线末(终)端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随机数采用在现场简单随机抽样方法产生。(设一个总体含有N个个体,从中逐个不放回地抽取n个个体作为样本(n≦N),如果每次抽取式总体内的各个个体被抽到的机会都相等,就把这种抽样方法叫做简单随机抽样。)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每家受检单位抽取1台整机进行检测,并抽取1台相同型号规格的整机作为备样,封存在检测单位。
5.3 样品处置
5.3.1 封样
用防揭封条贴在电动机产品标牌处。小型电动机可以在外包装盒上加贴封条。封条上必须有封样日期、封样人和受检单位代表签字以及抽样单位公章等相关信息。
5.3.2 样品运输
受检单位应采取适宜的包装、适宜的运输方式送样。在发送体积和重量较大的电动机样品时,应制作结实可靠的包装箱,以免在运输途中损坏样品。
5.3.3 样品保管
承检机构应按照抽样单所记内容查验样品,对照无误后办理样品入库手续,并确保待检样品保存期间不要受潮和撞击损伤。
5.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6 检验要求
6.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标准条款号根据标准最新版本变更。
实施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电动机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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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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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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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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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程度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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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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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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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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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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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61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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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03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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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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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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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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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4711-2013
GB/T 28575-2020
JB/T 13299-2017
JB/T 12628-2016
|
GB/T 1032-2023
|
●
|
|
3
|
噪声
|
GB/T 14711-2013
GB/T 28575-2020
JB/T 13299-2017
GB/T 10069.3-2008
JB/T 12628-2016
|
GB/T 10069.1-2006
|
●
|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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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缘电阻
|
GB/T 14711-2013
GB/T 28575-2020
JB/T 13299-2017
JB/T 12628-2016
|
GB/T 14711-20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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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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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⑴ 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
6.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6.2.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的检验项目时,应按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判定。被检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在其标牌、使用说明书、能效标识等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明示质量指标最高值判定。
6.2.2 检验所用的仪器设备必须确保在校准/检定有效期内。
6.2.3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当时情况,并妥善保管失效样品。
试验过程中,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无法继续试验时,未检验的项目不做单项判定,该产品判为不合格。
7 判定原则
7.1 产品质量判定原则
当所检样机所有A类检验项目全项次合格,且B类检验项目中有不多于1个项次不合格,判定产品质量检验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
8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8.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在原样品上进行再检测,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时,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8.3 不进行复检情况
由于样品试验时烧毁等产品质量问题不能进行检测时不进行复检,超出异议处理期的不进行复检。
9 附则
本细则由国家电动机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安徽)编制,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