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监督职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绩效,强化社会 监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全编实政府采购预算。各级预算单位要编全编实政府采购预算,凡是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城市绿化工程项目,应当全 部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并对照《政府采购分类品目》(财库〔2022〕 31 号),细化到具体采购品目。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以及擅自变更已批复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严禁随意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或将采购预算化整为零 以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
二、依法依规确定采购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 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 缮项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 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城市绿化工程项目, 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三、规范开展采购活动。城市绿化工程项目应该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标、评审,不得设置违反全国统一大市 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等评审因素。将城市绿化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 购领域“四类 ”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检查范围,对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 构违规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供应商围标串标恶意串通等四类行为进行清理排查,整顿市场秩 序,保障公平竞争。
四、严格开展履约验收。压实采购人履约验收主体责任,在 合同中约定履约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 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的验收方案应当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绿化工程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监查指导,重点关注在城市绿化工程 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项目未达到验收标准或提供虚假验收材 料违规验收;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 实际使用人或受益者、社会公众可以社会监督人的身份,在采购 项目验收前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对履约验收情 况进行社会监督。社会监督人在监督验收过程中,可以记录相关数据信息,对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向采购人、财政部门及其 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五、加强资金支付管理。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当按照 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申请 拨款时需向财政部门提供验收报告和合同等材料。工程项目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需提供监理单位的工程进度证明、设备和材料的 验收证明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后拨款时需提供验收报告、审计报告和合同等材料。采购人应确保采购资金使用安全,严格按照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的相关信息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项目资金的收款人、支付的合同金额必须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严禁在项 目履约验收完成前支付全部资金,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把关不严、 违规支付、超合同金额支付等问题。
六、妥善保存采购档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的 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 15 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标准、评估报 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录音录像资料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