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00326276XA/202405-00050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公民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4-05-27 | 发布日期: | 2024-05-27 |
发文字号: | 绩政办〔2024〕1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8160700 |
索引号: | 1134173100326276XA/202405-00050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公民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4-05-27 | ||
发布日期: | 2024-05-27 | ||
发文字号: | 绩政办〔2024〕11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8160700 |
关于印发绩溪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绩政办〔2024〕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绩溪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根据法定程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等。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名城)历史城区保护范围是指东至扬之河、南至徽溪河、西至望徽路、北至皖赣铁路既有线,面积总计129.1公顷。
第三条 在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其他活动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民生、有效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 加强对名城保护工作的领导,把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名城保护所需资金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条 设立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组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修编及实施,制定名城保护和发展的重大方向和策略。负责审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区域内传统建筑、历史建筑、历史文化风貌及其他历史人文景观的保护和利用。名城保护相关重大规划设计、保护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交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自然资源规划委员会审议;
(三)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界定的范围内,指导、监督有关单位或个人做好名城保护管理和建设工作;
(四)对照《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名城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利用及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五)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与调配使用;
(六)开展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管理机构及其保护组织的联系等工作;
(七)负责完成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县政府交办的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的其他工作;
名城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县住建局下设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名城中心”),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住建局会同县文旅局负责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县文物所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文物保护工作;
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宣传部、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交运局、县农水局、县林业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遗产、继承文化、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突出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保护历史遗产的真实性、维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持功能的延续性,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方式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正确处理保护修缮整治与开发利用的关系。
第八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的意见和建议,并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予以监督和举报;发现有保护价值的街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条 《绩溪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一张图管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分别根据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拒不执行;单位或个人认为确需修改的,可书面向县政府提出修改意见。县政府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举行听证。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县名城中心负责具体组织规划制定和修改工作。
第十二条 对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按照规划要求限期进行整改。
纳入《保护规划》的各类建(构)筑物、自然及人文景观、古树名木、历史环境要素(古井、古桥等),按照规划要求实施挂牌保护。
未纳入《保护规划》的,但能体现一定历史特色的建(构)筑物、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经相关部门依职权勘察认定通过后,可参照《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保护内容及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名城的保护内容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街区风貌景观、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保护等。
第十四条 历史城区的保护内容包括: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包括“枕山、环水、面屏”的空间形态、古城传统街巷肌理,重要水系,文物建筑与传统建筑组成的历史风貌,“良安路—适之街—扬之北路(东街口至南门外段)”“中正坊十字街”等重要历史轴线和周边景点之间形成的通视走廊。
第十五条 历史城区、名镇、名村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绩溪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对应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要求,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控制建筑高度,不得破坏主要景观点与主要景观对象之间的视线通廊,确保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规定的保护范围内建筑高度的分区控制要求。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具体划分范围以保护规划为准。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内容包括:保护中正坊—白石鼓历史文化街区、西山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遗存真实性、传统风貌完整性与历史街区居民生活的延续性,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修缮和整治,改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居住环境。不得损害街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十七条 分期分批公布登记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清单名录,明确标示,挂牌保护,保护其本体的历史遗存真实性及其空间、艺术特征,加强风貌协调区的控制。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经属地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住建局初审,由审批机关组织县文旅局、县文物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现场勘查、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并组织专家论证,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项目经审查通过、公示无异议,建设活动方案报市住建局备案后,方可履行必要的报建审批程序,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后按要求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对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根据其保护等级、保护价值、建筑风貌、建筑类型、建造年代、建筑高度、保存现状等,实施分类保护,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坚持渐进式的保护与更新模式,控制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维护传统格局,延续历史风貌,须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新建、改造、扩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二)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供水、排水等公共基础设施时,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三)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应依据保护规划要求逐步予以整治或者拆除。
第二十条 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不得违法拆除、改建、扩建。
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开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古树名木和人文景观等;确因公共利益需要不能避开的,应当对其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旅局批准。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且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须经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旅局审查批准,涉及文物保护的,按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办法》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县政府设立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专项资金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适当补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二十二条 具有历史文化建筑的传统街巷、片区名称经论证、征求公众和专家意见后,报审批机关审核,由县民政局统一报县政府审批。命名后由建设保护单位按照《地名标志》(GB17733-2008)国家标准制作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拆除、移动、遮挡和损毁。
传统街巷的保护应坚持“保护风貌、改善设施”的原则,在保持其传统尺度和形制的前提下,逐步改善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安装影响其使用寿命的设备。
第二十四条 名城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设置。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会同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物所以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的保护原则,由县文旅局根据实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收集、整理和建档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相关实物资料的保护机构,应当建立规章制度,妥善保管实物资料,防止损毁和流失。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应当有计划地利用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和设施。
对下列重要历史遗存应当设置纪念性保护标志:
(一)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名人故居或重要活动场所;
(二)历史上有重要影响的行政、军事、文化教育机构或其他团体的重要场所;
(三)重大考古发掘或发现的场所。
第二十七条 鼓励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利用,可以用作纪念馆、展览馆、博物馆,以及文化创意产业、地方文化研究等场所。
第二十八条 在保护历史风貌特色的前提下,积极发展特色文化产业,举行民俗展览、民间文化展演,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徽菜美食,推介绩溪地方文化产品与土特产品,激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机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安徽省皖南古村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的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