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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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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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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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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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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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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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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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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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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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发〔1998〕34号;财政部财综函〔2002〕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皖价费〔2008〕11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53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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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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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征,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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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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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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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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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被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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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财综〔2003〕1088号、财综〔2015〕2241号;财政部财税〔2022〕50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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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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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8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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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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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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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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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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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皖政〔2012〕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省财政厅皖财综〔2021〕86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皖财综〔2022〕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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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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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
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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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税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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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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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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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务院令第448号、第588号;国发明电〔1994〕2号、国发明电〔1994〕23号;国发〔201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财税法〔2019〕119号、皖财税法〔2022〕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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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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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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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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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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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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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5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财综〔2011〕3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财税法〔2019〕119号、皖财税法〔2022〕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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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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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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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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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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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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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综〔2001〕16号;省政府令第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税〔2015〕72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财综〔2015〕20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财政部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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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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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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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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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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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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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公告第2020年第25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财综〔2016〕594号;省财政厅皖财综〔2019〕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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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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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提供广告、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的3%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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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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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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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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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551号、财综〔2012〕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财综〔2012〕80号、财综〔2013〕110号、税总发〔2013〕1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1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税〔20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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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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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定征收。电视机13元/台、电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器7元/台、微型计算机10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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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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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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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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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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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财税[2015]80号,财办税[2015]4号,财税[2017]51号,财办税[2017]60号,财税[2018]39号,财税[2019]46号,财税[202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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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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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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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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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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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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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财综[2008]17号,国发[2006]17号,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财综[2006]29号,财综[2007]26号,财企[2011]303号,财企[2012]315号,财综[2008]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5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85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财综[2009]51号、59号,财综[2010]15号、16号、43号、113号,财综函[2010]10号、39号,财税[2015]80号,财税[2016]11号,财税[2016]13号,财税[2017]51号,财办税[2017]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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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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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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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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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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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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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综〔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建〔2012〕102号;财政部财综〔2013〕89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税〔201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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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全部销售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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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分/千瓦时,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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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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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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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自2019年4月1日起,暂停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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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06]17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5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85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财综[2009]51号、59号,财综[2010]15号、16号、43号、113号,财综函[2010]10号、40号,财税[2016]11号,财税[2016]13号,财税[2017]18号,皖财综[2019]282号,财税[2020]58号,皖财综[2021]728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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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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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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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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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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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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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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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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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标注“●”的项目为多部门征收项目。
2. 标注“▲”号的为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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