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 号)以及有关创优营商环境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持续优化我县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构建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提升政府采购活动便利度
(一)政府采购业务全流程电子化。全面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深度融合,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徽采云”平台,实现从采购预算、采购意向、采购计划、合同管理、履约验收、再到资金支付、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的全流程、可追溯的电子化闭环采购流程,切实做到“网上全覆盖、网下无交易”,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各类主体提供“一网通办”便利化服务,持续提升政府采购活动便利度。
(二)推进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在政府采购领域实行告知承诺与信用管理制度,最大限度简化采购流程,使用声明函、承诺函等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信用查询及信用记录使用的相关要求,全面落实“承诺+信用管理”准入制度,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信用中国”发布,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力度,大力推动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在政府采购领域的运用和共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环境。
二、不断降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
(一)取消投标(响应)保证金,免费提供采购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免费向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事先报名、资格审查等理由限制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
(二)规范履约保证金收取。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可综合考虑项目特点、供应商资信等情况降低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提交形式包括:现金、支票、汇票、本票、保险、保函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由中标(成交)供应商自行选择。
(三)全面实行预付款制度。采购人可结合项目实际,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在合同签订,担保措施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 5 个工作日内预付约定比例的合同款项给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4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对于资信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较强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但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70%。
三、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一)全面落实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安徽省财政厅观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的通知》(皖财购〔2020〕694 号)要求,拆除门槛、放开准入,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我县政府采购市场。
(二)不得以非实质性错误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最大限度简化投标文件的格式和形式要求,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不得将形式上的轻微瑕疵列为投标无效条款。
四、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
(一)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采购人应严格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除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 30 日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内容及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要素,未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的采购项目,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及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为全县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唯一指定媒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政府来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 号)和《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 年版)》的规定和格式真实、完整、及时编制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包括: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合同公告等。
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一)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政采贷)。积极探索开展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工作,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难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中告知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相关政策,并协助供应商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事宜。
(二)严格落实面向中小企业优惠政策。严格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采购人应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超过前述金额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70%。对未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或预留份额项中的非预留部分,应当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2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未按规定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应在意向公开和采购公告中说明不予预留的具体原因,主动接受市场主体监督。
(三)持续推进政府绿色采购工作。采购人应严格执行节能、节水、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强化需求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对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鼓励采购人提出绿色采购需求,确保政府绿色采购工作持续推进。
(四)鼓励优先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人在采购农副产品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通过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即“国家 832 扶贫平台”)购买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确保所属预算单位在“国家 832 扶贫平台”的采购金额不低于年度食堂食材采购金额的 10%,推动政府采购支持乡村振兴取得实效。
六、缩短政府采购周期和完善履约验收管理
(一)尽量缩短政府采购周期。采购人在采购工作完成后,应第一时间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同时进行合同公开。合同签订时间最长不得晚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日起 7 个工作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签订的除外。对于符合支付条件的项目应在收到发票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不得以进行审计作为支付款项的条件。
(二)规范履约验收行为,建立履约补偿机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履约验收的相关规定,制定履约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在项目完成且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按采购合同的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因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采购人原因不签订合同对中标(成交)供应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经双方协商合理给予补偿;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因采购人延期返还履约保证金、延期支付合同款项,或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和终止政府采购
合同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对供应商进行经济补偿。
七、工作要求
各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重要性的认识,紧密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强化监督检查,狠抓工作落实,着力保障供应商以最优营商环境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本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上述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推进我县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