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普法主体特定。普法活动的类型很多,主体也有很大的区别。比如法治文艺演出,则普法主体是文艺工作者;开展法治讲座,则普法主体是法学专家。行政执法过程中实时普法的实施主体,就是每一个行政执法人员。
二是普法场景特定。每一项普法工作都是在特定的场景中开展的,教室、广场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实时普法的场景,就是正在进行中的、非常具体的执法过程,就是广大群众接触到行政人员的具体办案、办事过程。
三是普法对象特定。不同的普法活动有不同的对象。比如媒体开展的公益普法栏目,对象就是不特定的观众;学校开展的课堂法治教育,对象就是在校学生。行政执法过程中实时普法的对象,是实施行政行为时涉及到的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
四是普法内容特定。普法的内容要根据对象来确定。但是其他普法活动的内容,往往是某一类群众可能会遇到的普遍性法律问题,而行政执法过程中实时普法的内容,则就是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正在经历的特定案件或问题。
《工作指引》第二章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实时普法的主要方式进行了规定,主要有四种,即主动告知式普法,答疑解惑式普法,释法说理式普法和行政约谈式普法。
(一)主动告知式普法,是行政执法过程中实时普法的主要方式,一般都是按照法定程序的要求,由行政执法人员主动运用。在目前的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都会通过口头、书面或电子媒介等方式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实施行政行为的法定依据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及救济方式、救济途径等。所以,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主动告知当事人的这些内容,对于行政执法人员来讲,本身就是行政执法的法定程序要求。但是从普法工作的角度来讲,就是普非常具体、精准的普法内容。
(二)答疑解惑式普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就正在办理的案件或事项提出疑问或表示困惑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口头交流、书面或电子媒介答复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消除其疑问或困惑,使其知晓和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行政相对人因不知法而合法权益受损或实施违法行为。当事人就相关法律问题提出疑问或表示困惑,是开展普法的最佳时机,也是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的具体表现。
(三)释法说理式普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针对较为复杂、特殊、分歧较大的案件,由行政执法人员或由其所在的行政执法部门从立法精神、立法原则、法理基础等方面向行政相以人或利益关系人作出解释的普法方式。
(四)行政约谈式普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通过约见或主动登门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的法人代表或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的深入普法方式。行政约谈是一种很好的普法方式。通过行政约谈,可以使约谈对象更加深入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减少今后执法的阻力;可以推动约谈对象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解决方案或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