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24 09:35
来源: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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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省、市关于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工作指导要求,依据《关于印发〈宣城市公共文化场馆开放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文广新〔2015〕20号)和《关于印发〈宣城市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文广新〔2015〕21号)文件内容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免费开放的县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所支出的免费开放活动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
1.中央财政补助我县的免费开放专项资金。
2.省级财政预算中补助我县的免费开放专项资金。
3.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免费开放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县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及乡镇综合文化站人员、公用等基本支出由县财政承担。
第四条 中央和省财政对县图书馆、文化馆及乡镇综合文化站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所需经费予以补助。县博物馆保持原所有开放内容前提下,提升展示水平和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博物馆纪念馆宣传教育功能。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县图书馆、文化馆补助标准为每馆年20万元,乡镇综合文化站补助标准为每站年5万元。专项资金来源,中央财政按补助标准负担50%,其余部分分别由省级财政分担50%,县级财政分担50%。县级财政后续根据免费开放工作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各乡镇财政可另行予以补助,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自行负担。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后,不降低同级财政正常经费供给水平,不将中央免费开放补助经费用于抵减原有的财政预算经费,不减少原有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经费。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县公共图书馆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免费开放一般阅览室、少儿阅览室、多媒体阅览室(电子阅览室)、报告厅(培训室、综合活动室)、自修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免费提供文献资源借阅、检索与咨询、公益性讲座和展览、基层辅导、流动服务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为保障基本职能实现的一些辅助性免费服务,如办证、验证及存包等。
县文化馆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免费开放多功能厅、展览厅(陈列厅)、宣传廊、辅导培训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舞蹈(综合)排练室、独立学习室(音乐、书法、美术、曲艺等)、娱乐活动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免费提供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时政法制科普教育、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公益性展览展示、培训基层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指导群众文艺作品创作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为保障基本职能实现的一些辅助性免费服务,如办证、存包等。
乡镇综合文化站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免费开放多功能厅、展览厅(陈列厅)、辅导培训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公共电子阅览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免费提供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群众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青少年校外活动等服务项目;为保障基本职能实现的一些辅助性免费服务如办证、存包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各级安排的专项资金下达我县后,县财政会同县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至县文旅局账户。县文旅局需召开党组会商议免费开放资金的拨付事宜,待党组会通过后方可向县本级公共文化场馆及乡镇文化站拨付免费开放资金。另外,乡镇文化站需向县文旅局出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经审核后划拨至各乡镇财政账户。
第十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需要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和按照市场化运作举办展览取得的展览收入、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统一纳入部门预算,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县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使用免费开放专项资金,接受审计、财政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文化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专项资金落实、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今后确定项目、安排经费和改进管理的依据。当年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次年其专项资金不予安排;当年绩效考核为优秀的单位,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奖励。各单位在举办大型文化活动时需填写“(乡)镇、馆文化活动登记表”,为资料收集、考核提供评审详实依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规定用途之外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抵充行政事业性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第十五条 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或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文旅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