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3年,社区矫正工作首先从北京等地开始试点,此后由点到面,逐步全面推开。2009年起,社区矫正在全国试行。2011年,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正式写入刑法,使这项工作有法可依。2014年,此项工作在全国进一步全面推进。
“从实施效果看,社区矫正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节约刑罚执行成本,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促进司法文明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据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姜爱东介绍,经过多年努力,社区矫正发展迅速,成效显著。数据显示,16年来,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达478万人,累计解除矫正对象411万人。从近几年看,每年接收矫正对象50多万人,解除矫正59万人,正在列管的有126万人;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一直维持在0.2%的低水平。
“可以说,多年来的社区矫正工作是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践基础。”姜爱东说,社区矫正法正式将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一些成功有效的做法固定下来上升为法律制度,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比如,在总结各地普遍建立起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实践经验基础上,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这样就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这个根本保证确定下来,因为社区矫正委员会的负责人就是每个地方的党政领导。”姜爱东说。
又如,在总结吸收各地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的成功经验基础上,社区矫正法将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写入了总则,并就信息化核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等作出了专门规定,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提供了法律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运用手机定位、视频通话等信息化核查方式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不服从管理的五类特定情形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规定的批准程序和期限,使用电子腕带这种不可拆卸的专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