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
为切实保障住建系统农民工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长效机制,根据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绩政[2015]2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住建系统农民工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强化管理
(一)明确责任主体
坚持“谁建设、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主体。
1、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其法定代表人为企业的第一责任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项目实行分包的,总承包企业必须核验分包企业的资质,按照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合同中应包括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条款,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监管,因总承包企业未按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不能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企业要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企业不得把分包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否则,总承包企业承担支付工资的直接责任。总承包企业对其所选择的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负有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违法转包分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2、建设单位对所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负全责。因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和招用无资质队伍、肢解发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3、监理企业要全面掌握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加强对企业的分包管理,督促项目部做好农民工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发现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不到位或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整改,未及时整改的应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其新建商品房的预售资金,必须按规定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用于开发项目建设及其相关费用的支出。
(三)严格施工许可,加强资金监管
1、严格落实建设资金制度。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申办施工许可证必须提供本单位截止至申请之日前按合同约定无拖欠工程款证明或者能够表明无拖欠工程款情况的其它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专户资金由建设单位、银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方共同管理,用于项目建设工程款的支付。
2、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单位申办施工许可证时,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比例按单项工程签约合同价2%缴纳,也可按照不低于当年或单项工程应付劳务工资总额的30%办理工资支付信用担保手续。
(四)强化用工管理,规范工资支付
1、强化用工管理。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规范劳动合同,任何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及自然人不得招用农民工。用人企业招用农民工后,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权利义务、报酬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用工台账信息(附表1)要在项目开工后30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遇农民工变动,当月应将变更情况在用工台账信息(附表1)中注明并报监理企业审核后重新备案。
2、各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每个项目部必须明确专人负责用工管理工作(简称“民管员”),规范工资发放。劳务班组(班组长)必须做到用工情况日考勤统计,每月底以表格形式(附表2)汇总考勤经民管员确认后报项目负责人和监理企业审核。项目部必须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发放表(附表3),注明月应付工资款和实付工资款数额等内容,经各班组长审核,项目负责人和监理企业审批,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工资须以货币形式逐月发放,同时将每月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附表3)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从严惩戒、强化保障
为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及时有效落实,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2004]51号)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失信惩戒,加大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力度。
(一)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设立“工程用款”专户并按规定缴纳资金的,将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户的,将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后收取的资金不存入专户的,将不办理房屋产权总登记,不办理该企业项目后期和其它新建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因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限期整改,经督促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人社部门在程序认定后将建设单位列入不良信用单位管理,启动失信惩戒机制。并会同银行暂停 “建设资金”专户、“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户资金的拨付。对未竣工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得同意组织相关验收。
(四)施工单位未按要求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将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未按要求每月发放工资和报送农民工用工信息、考勤表、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和变更情况信息表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毕方可同意组织相关验收。
(五)施工单位因层层转包,不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或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班组长代领代发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人社部门在程序认定后把施工单位列入不良信用单位管理,启动失信惩戒机制。对存在恶意欠薪、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群体性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在启动失信惩戒机制的同时,在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扣除企业信用分, 直至清出绩溪建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