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肖XX
委托代理人:祁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XX,联系地址:XX。
被申请人: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9月2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绩建管罚字﹝2024﹞第01号),于2024年10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审查后,于2024年10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绩建管罚字﹝2024﹞第01号),重新履行法定程序。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被申请人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与安徽XX有限公司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XX路连接工程(项目名称)施工投标。中标后申请人严格按照联合体协议执行:工程整体的项目管理及实施由安徽XX有限公司负责,XX建设(XX)有限公司参与项目管理。绩建管罚字﹝2024﹞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理由是:“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XX公司没有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以此为由认定申请人转包工程,片面性主观认定。申请人的理由是:投标联合体协议书上第四条明确写明“工程整体的项目管理及实施由安徽XX有限公司负责,XX建设(XX)有限公司参与项目管理”,在项目施工初期和施工过程中各方均未对申请人的管理提出异议,变更项目经理也是通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行政主管单位审批的,联合体施工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安全和质量问题。所以绩建管罚字﹝2024﹞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事实认定不清,是错误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依据:申请人“安徽XX有限公司收取管理费或类似费用15万元”属于转包工程,申请人一直以来严格履行“联合体协议书”,这笔资金申请人用来支付该项目参与管理人员工资以及相关开支,被申请人武断的认定申请人转包工程在程序上是违法行为,在2023年2月22日申请人“关于更换项目经理的申请报告”是得到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被申请人单位)批准认可的,项目经理由李XX变更为戚XX,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公章(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建筑业管理服务站),主管人员(章XX)签字生效的,被申请人同意申请人变更项目经理,却又以变更的前项目经理,没有履行职责认定申请人转包工程,而作出行政处罚,前后矛盾。申请人认为并不存在任何转包工程的情况,而是被申请人迫于有关上访人的信访压力,不符合相关程序的违法行为。2023年8月7日党工委会议纪要对联合体项目经理考勤已经作出了相应的处罚,所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认定并不清、理由及依据不充分,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显不当,事实认定不清、程序不合法,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2年8月18日,安徽XX有限公司和XX建设(XX)有限公司以联合体方式中标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XX路连接工程。《联合体协议书》中安徽XX有限公司、XX建设(XX)有限公司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工程整体的项目管理及实施由安徽XX有限公司负责,XX建设(XX)有限公司参与项目管理。《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期间,XX建设(XX)有限公司未按照《联合体协议书》中确定的职责分工参与项目管理,并且XX建设(XX)有限公司向安徽XX有限公司收取管理费或类似费用人民币合计15万元,属于“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的违法行为,2022年10月18日,XX建设(XX)有限公司变更工商登记,将名称变更为XX有限公司。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安徽绩溪经开区管委会胡XX1、邵XX、方XX、胡XX2的询问笔录,安徽XX有限公司王XX的询问笔录,安徽XX管理有限公司赵XX的询问笔录,安徽绩溪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的《情况说明》和《会议纪要》,XX有限公司和安徽XX有限公司的《联合体协议书》,XX有限公司和安徽XX有限公司的《合同协议书》,《拟派项目经理到岗承诺函》,安徽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XX的询问笔录,委托收款协议书,高XX的情况说明,《网上转账汇款电子回单》,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住建局《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XX有限公司的《回复函》,《中标通知书》,XX建设(XX)有限公司变更为XX有限公司相关证据,XX有限公司法务祁XX询问笔录,高XX询问笔录等材料得到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程序合法。申请人未按照《联合体协议书》中确定的职责分工参与项目管理,将承包的工程转包,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程序合法。
三、﹝2024﹞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规、规章正确。本案是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将其作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行政处罚的案件,被申请人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规规章是正确的。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31日,申请人与安徽XX有限公司签订联合体协议参加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XX路连接工程施工投标,约定工程整体的项目管理及实施由安徽XX有限公司负责,申请人参与项目管理。申请人指派李XX作为该投标项目的项目经理。2022年8月18日,申请人与安徽XX有限公司以联合体方式中标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XX路连接工程。2022年9月16日,安徽绩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申请人、安徽XX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工程工期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签约合同价为XX元,项目经理为李XX。2022年10月18日,申请人的名称由XX建设(XX)有限公司变更为XX有限公司。2023年2月22日,申请人、安徽XX有限公司申请变更项目经理。2023年2月27日,被申请人同意将项目经理李XX变更为戚XX(系安徽XX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3年2月28日,戚XX将15万元转账到高XX(系申请人委托该项目收款人)账户。2023年6月15日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23年9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县纪委监委机关反映申请人涉嫌违法转包的交办《函》。被申请人初步调查后,于2024年8月1日对申请人涉嫌将承包工程转包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取证,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有违法转包工程的行为,于2024年9月12日进行行政处罚前告知,于9月27日对申请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罚款123593.11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立案审批表;2.《联合体协议书》《拟派项目经理到岗履约承诺函》《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3.《关于更换项目经理的申请报告》《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变更申请表》、(高新)登字﹝2022﹞第XX号《登记通知书》;4.《委托收款协议书》《网上转账汇款电子回单》;5.孙XX、戚XX、方XX、邵XX、赵XX、胡XX1、王XX、胡XX2、祁XX、高XX的询问笔录;6.祁XX、孙XX的授权委托书;7.绩溪经开区管委会的《情况说明》、会议记录;8.《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回复函》;9.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0.行政处罚告知书(绩建管罚告﹝2024﹞01号)及送达的微信截图;11.《行政处罚决定书》(绩建管罚字﹝2024﹞第01号)及送达邮件轨迹。
本机关认为:首先,询问笔录、联合体协议书、合同协议书等证据充分证明了申请人作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体成员,并未按照规定参与管理。网上转账汇款电子回单等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向联合体其他成员安徽XX有限公司收取管理费或类似费用15万元的事实。
其次,申请人未按照《联合体协议书》确定的职责参与项目管理,却收取管理费或类似费用,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转包工程。被申请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申请人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8%,即人民币123593.11元的罚款,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最后,被申请人收到县纪委监委机关关于申请人涉嫌违法转包的转送函,先进行调查了解,在掌握申请人初步违法线索后立案调查,调查终结经依法审核审批后,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然后依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2024年9月2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绩建管罚字﹝2024﹞第01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绩建管罚字﹝2024﹞第0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1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
第八条 ……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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