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公安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序号 |
执法项目大类 |
审核的具体执法决定项目 |
依据 |
提交部门 |
应提交的审核资料 |
审核重点 |
1 |
行政处罚 |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违法财物涉案物品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三)责令停产停业;(四)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五)处以10日以上的行政拘留;(六)其他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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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大队 |
调查材料 |
合法性 |
2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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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大队 |
申请材料 |
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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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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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2009年5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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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大队 |
申请材料 |
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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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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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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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大队 |
申请材料 |
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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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事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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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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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大队 |
申请材料 |
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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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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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20号)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br> 第七条第一款: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br>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七条:“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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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大队 |
申请材料 |
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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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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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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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大队 |
申请材料 |
合法性 |
3 |
行政强制 |
(一)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涉案财物价值相当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二)拍卖或者依法查封涉案场所;(三)其他属于重大强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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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法制大队 |
调查材料 |
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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