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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绩行复决﹝2023﹞19号)

发布时间:2023-12-15 10:56 信息来源:司法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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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孙xx。

被申请人: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6月2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绩市监城不立[2023]第51号)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绩市监城不立[2023]第51号)的行政行为;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3、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罚违规企业,限期作出具体行政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在微信小程序12315进行实名投诉举报到被申请人所在的工商所,投诉举报绩溪xxx商务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受理编号:1xxx.并提供了相关交易截图界面截图到货实物等证据,证明商家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在6月6日才对该案件进行了行政答复,但是申请人查阅了大量资料。据申请人所知,立案或不立案需要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出结果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执法程序违法。并且被申请人因不立案理由,答复申请人有三条,本人对这三条均有异议,第一条申请人说,商家提供了相应的检测报告,但我身为举报人更是在商家这里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因此,本报告本人可以查看。但被申请人未发给申请人,第二条商家在该产品的参数中标注生产食品许可证,但实际上该产品是初级农产品并没有生产许可证,属于欺诈消费者。第三条被申请人说该产品是初级农产品,但是初级农产品也需要相关的检测报告。并且本人在今日申请行政复议,又发现商家有多次虚假宣传之处。商家在卖的时候,上面有标注是自深山采集数量稀少。并且还宣传是高海拔,远离工业污染,领农残,还说是产自天山深处尼索克地区的,已在本人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中标注。希望官方明查,希望贵局明查。本人严重怀疑被申请人患有懒症。在履行岗位职责或法定义务时采取消极作为、不作为等做法,即对处理相关的问题时采取的一种过于简单、作风粗糙的行为。根据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需要佩戴执法记录仪,去经营场所进行调解检查,请求查阅被申请人当天的执法记录仪录像通话录音照片等相关办案材料,如申请人无权查阅,请相关行政人员依法查阅。被申请人作为一个保护消费者利益、有法定职责的行政职能部门,却不履其职、穷尽心思、百般刁难公民正义之举,其行为是严重不作为、渎职。维持市场环境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中国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投诉举报其违法行为。而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调查取证就草率回复申请人,实令人汗颜。被申请人如果再继续这样懒政不作为的话,终究会遭到人民的唾弃,法律的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等法律法规,由此,申请人不服,逐复议。综上,被申请人凭主观判断片面证据作出草率决定,是不懂法,没有依法办事。处处刁难公民举报是玩忽职守、包庇纵容、严重失职渎职行为,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3年4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单(编号:1xxx),举报绩溪xxx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xxx在平台宣传上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但申请人收到的商品没有,涉嫌欺诈消费者,且希望商家提供微生物检测等相关报告。

2023年5月8日,被申请人对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在现场发现了商品“xxx蜂蜜”,标签信息与申请人提供的图片一致(生产日期不同),该商品类别为食用农产品,生产方为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石门狮山蜂业养殖专业合作社。执法人员查看了被举报人经营的抖音店铺“xxx养生专营店”,发现了“xxx蜂蜜”的商品链接,该商品链接封面图片与其实际销售的产品一致,在其产品参数中标注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xxx,生产企业名称为安徽xxx有限公司,详情页的温馨提示中标注有“本店商品均为初级农产品”。据被举报人陈述,抖音店铺在商品上架前需填写产品参数,产品参数中需标注有资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和企业名称。被举报人与安徽xxx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但其实际销售的商品均为食用农产品,是由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xxx合作社供应。被举报人提供了与安徽xxx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以及与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xxx合作社签订的收购合同。

被申请人现场责令被举报人整改,被举报人现场整改,在产品详情页中加入了产品信息,标注了生产方为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xxx合作社。

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所述被申请人未将检测报告发给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只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核查和告知实名举报人是否立案决定,并未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将核查过程中的相关材料提供给举报人。

根据被申请人的核查情况,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主观上并非故意误导消费者,且属于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轻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告知符合法律规定。

三、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2023年4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单(编号:1xxx),被申请人于5月8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核查,因情况复杂,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于5月16日依法延长立案期限,并于6月2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于6月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绩市监城不立[2023]第51号)反馈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职责,程序合法。

申请人于6月6日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并在8月8日寄出《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而申请人所述于法无据,与实不符!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3年4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举报单编号:1xxx),举报绩溪xxx商务有限公司在平台销售xx蜂蜜的宣传涉嫌欺诈消费者。

2023年5月8日,被申请人对绩溪xxx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因案件复杂,被申请人于5月16日决定延期作出是否立案决定。被申请人经过调查,认为绩溪xxx商务有限公司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系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于2023年6月2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绩市监城不立[2023]第51号),并于6月6日9:13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绩市监城不立[2023]第51号)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8月8日向本机关投递《行政复议申请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举报单、网页截图、黑蜂蜂蜜产品外观图片;2、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3、现场笔录;4、现场查询网页截图;5、不予立案审批表;6、《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绩市监城不立[2023]第51号)及举报单;7、行政复议申请邮寄信封及邮政查询记录。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3年6月6日知道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于8月8日投递《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的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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