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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绩行复决﹝2023﹞11号)

发布时间:2023-09-22 09:49 信息来源:司法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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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鲁xx。

被申请人: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x,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x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规定商品的处理行为,于2023年6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对申请人的举报重新处理并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行政复议产生的财产损害暂计15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2月21日通过邮政国内挂号信函(XAxxxxx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对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x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被投诉举报人)涉嫌多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邮政综合查询系统显示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5日签收。2023年4月7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通过EMS邮寄送达(12xxxxxx)的绩市监城不立(2023)第29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载明对案涉举报不予立案)和绩市监城终调(2023)第1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未尽到保护申请人财产权、知情权的法定职责,因行政复议实行一事一申请原则,本次复议仅针对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作出的行政行为,具体如下:

一、职权方面。《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起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事项具有管辖权,并负有保护申请人财产权、知情权的法定职责。

二、程序方面。申请人实名提交案涉举报线索,且被申请人未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期间未告知因特殊情况延长核查期限。被申请人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未依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侵害了申请人的时效利益。

三、实体处理方面。案涉产品标称为蟹黄酱,真实属性为水产调味料,其在标签正面显著位置印有螃蟹图案及大写加粗字体“蟹黄”的强调标识,案涉产品显然存在特别强调添加螃蟹的情形。众所周知,螃蟹相较于案涉产品的其他配料,如鸡蛋液、大豆膳食纤维等配料而言,显然属于有价值的配料。

申请人认为,为了从制度层面制约不法商家以次充好、挂羊头卖狗肉等不诚信的牟利行为,提高社会诚信意识、提升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角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在其制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4.1条对上述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专职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备基本的诚信意识;应当积极响应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质量强国战略;应当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应拉低辖区企业的道德底线,突破法律约束和强制性标准的规范。

退一步讲,按照被申请人的逻辑,案涉产品及其市场上的同类产品,不论是添加10%的螃蟹还是添加0.00001%螃蟹的产品都可以在产品标签正面通过名称、色差、字体、图片等对螃蟹配料进行宣传,以达到市场竞争优势的营销目的。那么市场终究摆脱不了劣币驱逐良币的诚信丧失、无底线竞争的恶劣市场竞争环境,最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应当遵守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则。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有理性基础,具备正常理智普通人应有的合理且适当的最低限度的理性,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据此,被申请人对案涉产品未标示螃蟹配料含量作出的处理明显不当,未尽到保护申请人知情权的法定职责,应予撤销并责令其重作。

四、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的目的旨在于请求其履行保护自身财产权、知情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之规定,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地方行政复议规章,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处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3年3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挂号信的方式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称其2023年2月16日在淘宝网“xxxx旗舰店”购买的“蟹黄酱”未标识螃蟹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罚商家并奖励申请人。

2023年3月31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了与申请人所述一致的同款商品“蟹黄酱”,商品的标签信息与申请人提供的商品信息一致(生产日期不同),具体信息如下:产品名称:蟹黄酱;配料:食用植物油、鸡蛋液、蟹黄、蟹膏、鱼糜、生活饮用水、食用盐、白砂糖、大豆膳食纤维、味精、香辛料、食品添加剂(β-胡萝卜素、山梨酸钾);标签正面有螃蟹的图案,用明显字体标注了“图案仅供参考”。

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所述案涉产品“蟹黄酱”的产品名称为该食品的真实属性名称,其虽涉及食品的配料或者成分,但并未特别强调其为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理由如下:第一,食品名称中对食品真实属性的描述不属于特别强调。参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联合编著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其对《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4.3条的释义为“用真实属性名称或者图示对食品的风味、口味、香味或配料来源进行说明不属于特别强调,不需要对该原料进行定量标示”,本案中,案涉产品的配料中标注有“蟹黄”,其产品名称“蟹黄酱”反映其配料信息及食品真实属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2.1条的规定,参考《指南》的释义,涉案产品不需要对“蟹黄”进行定量标示。第二,该产品标签标注的内容未对“蟹黄”或“螃蟹”进行特别强调。标签中无对“蟹黄”或“螃蟹”的功能、价值、特性的具体介绍,也无相关明示或暗示“蟹黄”或“螃蟹”对人体有益的程度超过该食品一般情况所应达到的程度的内容,同时,标签中虽印有螃蟹图案,但该图案用明显字体标注了“图案仅供参考”字样,不属于对食品中“蟹黄”或“螃蟹”进行“特别强调”的情形。举报人所述的大写加粗字体是描述食品名称“蟹黄酱”的艺术化设计,未见艺术化字体大小有显著差异,该产品标签标注的内容亦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故不构成“特别强调”。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四十条的规定,不需要标识蟹黄和螃蟹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综上,被举报人销售的产品“蟹黄酱”,其配料中含有蟹黄和蟹膏,其产品名称与产品的真实属性相符,该产品标签未特别强调“蟹黄”为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并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不认定该产品标签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告知符合法律规定。

三、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2023年3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挂号信的方式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因情况复杂,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于3月23日依法延长立案期限,并于4月4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通过EMS邮寄给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绩市监城不立〔2023〕第29号),被申请人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职责,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而申请人所述于法无据,与实不符!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2月16日从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x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淘宝平台店铺经营的“xxxx旗舰店”购买了“蟹黄酱”产品120g(订单号:3**************8756),交易单价9.8元。产品标签信息有:产品名称:蟹黄酱;产品类别:水产品调味料;配料:食用植物油、鸡蛋液、蟹黄、蟹膏、鱼糜、生活饮用水、食用盐、白砂糖、大豆膳食纤维、味精、香辛料、食品添加剂(β-胡萝卜素、山梨酸钾);营养成分表中项目有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致敏物提示:本品配料中含有甲壳纲类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本品生产设施及配料设施加工含有鱼类及其制品;标签正面有螃蟹的图案,用明显字体标注了“图案仅供参考”,标签上还标注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商等信息。2023年3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x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蟹黄酱”未标识螃蟹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3日决定延期作出是否立案决定。2023年3月31日,被申请人到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x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在仓库内有与涉案产品非同一生产日期的同款产品“蟹黄酱”。2023年4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绩市监城不立〔2023〕第29号)并于2023年4月6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光盘;2、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3、现场笔录;4、现场检查的产品图片;5、不予立案审批表;6、《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绩市监城不立〔2023〕第29号)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4.1.4.1条“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的规定,当强调某种预包装食品“含有”某种配料或成分时,需要进行定量标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特别强调”即食品生产者通过对配料或者成分的宣传引起消费者对该产品、配料或成分的重视,以位置的形式在配料表内容以外的标签上突出或暗示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份;二是“有价值、有特性”即暗示所强调的配料或成分对人体有益的程度超出该食品一般情况达到的程度,并且配料或者成分具有不同于该食品的一般配料或成分的属性时相对特殊的配料;三是在满足“特别强调”的前提下,只要具备“有价值、有特性”中的一点就可以进行定量标示。本案中,产品标签上印有螃蟹图案,同时附标注“图案仅供参考”,不构成对产品成分或配料的“特别强调”,亦没有对产品成分或配料进行“有价值、有特性”的宣传;产品标签背面印有“产品名称:蟹黄酱”,在标签正面印有“蟹黄酱”三个大字。“蟹黄酱”三个大字是产品的名称,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4.1.2.1条“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规定,并非对产品配料或成分的“特别强调”;“蟹黄酱”作为食品名称,反映了食品真实属性,且蟹黄作为配料并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该产品未标示配料蟹黄在产品中的含量,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四十条“…只在食品名称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需要,提及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时,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只强调食品的口味时也不需要定量标示。”的规定。现没有证据初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因此,被申请人认为举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立案条件,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2023年4月4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绩市监城不立﹝2023﹞第29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绩市监城不立﹝2023﹞第29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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