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

欢迎访问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坚持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绩溪 > 行政复议公开 > 复议决定书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绩行复决﹝2023﹞8号)

发布时间:2023-09-22 09:34 信息来源:司法局 浏览:
【字体大小:

申请人:安徽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xx,安徽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彭x,局长。

第三人:汪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3月21日作出的绩公(巡)不罚决字﹝2023﹞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4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决定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3月21日作出的绩公(巡)不罚决字﹝2023﹞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对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3年元月4日发现公司xx处理车间

内用于维修照明灯具被偷窃,之后的申请人生产部及安环部相关负责人调取事发时间节点的监控,发现该灯具实际被盗时间节点为2023年元月3日晚9时,经与当班所有员工查询核实,嫌疑行为人为当班员工第三人汪xx,之后申请人车间主任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约谈汪xx时,汪xx确矢口否认,通过监控录像查看及员工访谈,证实嫌疑行为人是汪xx,为查明事实真相,维护申请人的良好生产秩序,申请人于2023年3月6日报警,并请求被申请人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公安局依法对上述行为人进行查证核实。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1日作出绩公(巡)不罚决字﹝2023﹞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无充分证据证明第三人实施了盗窃照明灯具及其电线的事实,并决定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对于上述决定书,申请人认为,从现场监控录像及相关员工证言,能够证明第三人在上述时间节点偷窃了申请人车间照明灯具及其电线的行为,故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根据本案的证据事实,从速受理,并及时作出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对汪xx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清楚。2023年3月6日16时39分,安徽xxxx有限公司报警称:2023年1月3日,在该公司xx处理车间内放置于西边货架下用于维修的照明灯和电线被汪xx盗走。经调查,2023年1月3日21时31分,在安徽xxxx有限公司xx处理车间内,车间员工汪xx将车间西边货架下边的物品装进一个白色编织袋内,1月4日中午,xx车间主任冯x上班时发现放在该处的照明灯和电线不见了,询问车间员工无人知晓,通过调阅监控后公司认为汪xx有盗窃嫌疑。1月6日早8时许,汪xx在xx处理车间东边货架后方与墙壁的缝隙中间发现了该照明灯和电线。综上所述,无充分证据证明汪xx实施了盗窃照明灯及其电线的事实。以上事实有汪xx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二、对汪xx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本案中,2023年1月3日晚,汪xx、高xx一起在安徽xxxx有限公司xx处理车间上班,晚九点高xx先休息,汪xx值班,到次日凌晨2点再换班。在汪xx值班的时间段,大概晚九时三十分左右,汪xx拿着白色编制袋到车间西边货架处将货架下面的物品装进白色编织袋内,而后离开,经询问汪xx,其陈述当时是在清理杂物。该案中,报案人所称的被盗物品(用于维修的照明灯和电线)于1月6日在车间内发现,无充分证据证明被盗走;视频监控摄录下来的视频仅能证明汪xx在1月3日晚上九点三十分左右在车间西边货架处捡拾物品,将物品放入白色编织袋内后离开,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放入编织袋内的物品就是被盗的照明灯和电线。为此,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汪xx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绩公(巡)不罚决字﹝2023﹞x号)。

三、对汪xx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我局特巡警大队在接到安徽xxxx有限公司报案后,及时受案调查,依法询问违法嫌疑人汪xx,询问证人高xx、冯x、张xx、高xx、何xx、程xx、胡xx等人,接受安徽xxxx有限公司高道文提供的监控视频等,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呈报县局进行审核审批,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

综上所述,我局的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未作答辩。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第三人是申请人员工。2023年1月3日晚九点至次日凌晨二点,第三人在申请人xx处理车间一楼值班。1月4日中午,xx车间主任冯x发现放在车间西边货架下的照明灯(方形,长约30cm、宽约20cm、厚约5cm)和电线(长约10米)不见了,询问员工无人知晓。申请人查看监控,认为第三人有盗窃嫌疑。监控显示:2023年1月3日21时32分,第三人拿着一个白色编织袋在车间西边货架处蹲下然后起身时间约5秒。1月6日,第三人在xx处理车间东边货架后方与墙壁的缝隙中间发现了该照明灯和电线。

2023年3月6日,申请人因照明灯具丢失一事向被申请人报警。被申请人及时受案调查,依法询问了违法嫌疑人汪xx,询问了证人高xx、冯x、张xx、高xx、何xx、程xx、胡xx等人,查阅了申请人提供的监控视频,检查了华阳镇xx楼A楼x室第三人的住所,勘验了申请人的安徽xxxx有限公司xx处理车间。被申请人经过调查,认为第三人盗窃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2023年3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绩公(巡)不罚决字﹝2023﹞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汪xx的询问笔录;高xx、张xx、何xx、高xx、冯敏、程xx、胡xx的询问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公安局视听资料制作说明书;检查审批表、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绩公(巡)不罚决字﹝2023﹞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

本机关认为:首先,监控视频显示第三人在货架处有下蹲然后起身约5秒的动作,疑似捡拾,但不能看见第三人捡拾的是什么东西,从编织袋外观也不能推断出装有何物;其次,证人证言证明编织袋里装的就是照明灯,但都是观看监控视频后的推测;再次,时隔一天后,照明灯在车间东边被发现。因此,无充分证据证明第三人实施了盗窃照明灯和电线的事实。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规定,作出绩公(巡)不罚决字﹝2023﹞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6日接到申请人报警,当日予以受案,查阅了监控视频,询问证人,检查了第三人的住所,依法传唤、询问了第三人,勘查了现场。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于2023年3月21日作出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2023年3月21日作出的绩公(巡)不罚决字﹝2023﹞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绩公(巡)不罚决字﹝2023﹞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