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秦××
被申请人: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虎,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1月17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绩市监城不立﹝2022﹞第72号)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审查后,于2022年12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绩市监城不立﹝2022﹞第72号);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处理结果予以书面邮寄告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9月23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标题为举报书的举报材料(关于××公司销售的××)。2022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绩市监城不立﹝2022﹞第72号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不服,遂复议。被申请人回复函中称:当事人提供了营养成分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与其生产的产品标签信息一致。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也提供了第三方具有权威检测公司的检测报告,检测的钠含量(50.9mg/100g)与实际含量误差远超《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6.4规定所允许的误差值。为什么被申请人只认可被举报人的检测数据呢?难道申请人的检测数据就不是检测数据吗?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检测报
申请人认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依法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即保障产品质量申诉举报途径的畅通,更是被申请人最基本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不作为的处理,这显然是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2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挂号信的方式邮寄的举报材料,称其2022年7月22日在天猫店“××旗舰店”购买的“××金丝蜜枣”营养成分表中“钠”含量标注错误,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罚商家。
2022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了与申请人所述一致的产品“金丝蜜枣”(生产批次不同),标签中的营养成分表钠的数据为19mg/100g。
申请人所述产品“金丝蜜枣”营养成分表中钠的数据错误的问题,被举报人提供了营养成分表检验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中的钠的数据为19mg/100g,与被举报人销售的产品“金丝蜜枣”标签中的钠数据一致。
申请人在举报材料中仅提供了检测报告,报告中的委托单位并非申请人,也未能提供送检行为符合有关封存规定的证据材料,无法保证样品的完好性。此外,针对检验报告上载明的主检人员,申请人未提供检验人员和检验机构的资质材料,无法体现其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具体线索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申请人并未提供检验报告真实性的依据。以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关于证据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提供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存疑,故我局未采纳其报告作为立案的证据材料。
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被申请人核查情况以及申请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尚未有证据初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的立案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三、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被申请人2022年10月10日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因被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未能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于10月28日依法延期决定是否立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7日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核查,并在当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通过EMS邮寄给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绩市监城不立〔2022〕第72号),被申请人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职责,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而申请人所述于法无据,与实不符!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22日,申请人在天猫店“××旗舰店”购买了“金丝蜜枣”。产品标签中标注信息有品名:金丝蜜枣(分装);配料:金丝枣、白砂糖;生产地:安徽绩溪;产品标准号:GB14884;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2022年7月20日;生产商:××公司;经销商: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公司。营养成分表中标注钠含量为19毫克/100克。2022年10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金丝蜜枣营养成分表“钠”含量标注错误,并提供了《检测报告》,该报告显示检测单位为深圳市××公司;委托单位为江苏××公司;样品名称为××金丝蜜枣;生产日期/批号为2022.7.20;生产单位为××公司;收样/抽样日期为2022年8月9日;收样状态为包装完好;完成日期为2022年8月16日;检测环境为符合要求;检测项目为钠;检测方法为GB5009.91-2017第三法;检测结果为509;检测单位为mg/kg。检测报告上有编制、审核、批准等人员的签字。
2022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延长核查、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限,延长期限从2022年10月31日至2022年11月18日。2022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对位于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园区××路×号的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仓库内发现与涉案同款产品“金丝蜜枣(分装)”。该产品标签中标注除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26日外,其他信息与涉案产品标注一样。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检验检测报告》,该报告显示检测单位为安徽××公司;生产单位为××公司;委托单位为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公司;样品名称为金丝蜜枣;生产日期批号为2022-04-10;到样日期为2022.04.29;样品状态为包装完好;检验日期为2022.04.29-2022.05.10;检测项目含有钠(mg/100g);检测方法为GB5009.91-2017(第一法);检测结果为19。检测报告上有编制、审核、批准等人员的签字。同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能提供送检行为符合有关封存规定的证据材料”、“无法体现主检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以及“被举报人提供的检测报告与销售的产品标签信息一致”为由,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绩市监城不立﹝2022﹞第72号)并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举报书、涉案产品照片、申请人网购截图、《检测报告》;2、现场笔录;3、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拍摄的金丝蜜枣照片;4、《检验检测报告》;5、××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公司营业执照;6、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7、不予立案审批表;8、《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绩市监城不立﹝2022﹞第72号)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供的附有《检测报告》(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发现违法行为线索的情形。被申请人到被举报人处开展现场检查、收集被举报人的相关材料属于核查的方式之一。被申请人在收到两份结果不同的检测报告后,在无充分证据否认其中一份检测报告结果的情况下,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方式进行核查。而被申请人在没有核查清楚两份检测报告结果可信度的情况下,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显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11月17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绩市监城不立﹝2022﹞第72号);
二、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足球比分网,即时比分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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